邻居办喜事,曹某主动帮忙传菜却不慎摔伤,为此要求邻居赔偿。近日,余干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,曹某获赔各项损失2万余元。 2007年1月8日,谭某夫妇给儿子办婚宴,邻居曹某在婚宴上主动帮忙传菜送到餐桌上,不慎脚碰小凳跌下阶沿,造成左手骨折。经法医鉴定,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。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,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,曹某是在谭某夫妇给儿子办喜事中从事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,因此谭某夫妇及其儿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曹某在帮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不慎跌伤,自己也应承担部分的责任。因此判决由谭某夫妇及其儿子共同承担60%的民事赔偿责任,即赔付曹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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